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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应为公证员,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2)遗嘱人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个人占有部分的,应在遗嘱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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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以下列方式订立遗嘱。
一、公证遗嘱:它是指遗嘱人设立的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证明的书面遗嘱。制作公证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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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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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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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消费者在世时所签订之任何契约行为皆称之为生前契约,例如保单、房屋租约、贷款合约等等。顾名思义,国宝生前契约是我们在世时为往生所做的准备,藉由此契约,使消费者更有效地规划身后事,完全打破传统对「死亡」的恐惧,它赋予生命最终仪式积极的、尊严的、光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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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 一 )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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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十分容易伪造,因此在现实中要注意鉴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的见证人的要求与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要求一样,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 最好在录音磁带上留下见证人与遗嘱人的对话,如遗嘱人表示同意他们见证等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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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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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遗嘱、文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证明的活动。
申请办理保管遗嘱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一般申请保管遗嘱,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1)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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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权有密切关系的一项财产权,是公民依法取得他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允许公民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自愿并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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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即因老、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致死;二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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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是指在公民死亡后,由遗产保管人、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公证机构对其所遗留的财产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遗产保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对公民死亡后的遗产进行保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遗产保管公证,由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遗产保管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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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清点公证,是公证处在公民死亡后,对其所遗留财物进行清理、登记和造册的活动。
遗产清点公证的当事人,是申请办理遗产清点公证的继承人、遗产受益人、遗产保管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遗产清点公证由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遗产清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死者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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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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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 是立遗嘱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能在自己去世后, 按本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而采取通过公证机关所立遗嘱进行公证的办法, 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避免遗产处理的纠纷。所以, 立遗嘱, 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公证机关对此都是十分严格地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的。因此, 立遗嘱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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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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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对其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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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根据遗嘱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再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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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政部统计资料显示,每场丧礼仪服务费用约为新台币三十三万元、且政府法律规范遗产税之丧葬费用扣除额为新台币壹百万元,换言之,以目前通货膨胀水准3-5%换算得之,十年后,丧葬服务费用至少为新台币四十五万元以上。再者,家庭遭受丧亲之变故,家属伤心慌张失措之余,难免任人予取予求。因此,周全积极的人生规划,为无可避免的生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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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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