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遗产保管公证
    遗产保管,是指在公民死亡后,由遗产保管人、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公证机构对其所遗留的财产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遗产保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对公民死亡后的遗产进行保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遗产保管公证,由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遗产保管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死者的死亡证明,遗产清单,遗产清点公证书。
申请人向公证处移交遗产时,移交人和接收人及在场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移交时间和地点。对未清点的遗产要进行遗产清点登记、造册(参阅“遗产清点公证”条目)。为防止遗产的丢失、毁损,对贵重的遗产要采取特殊的保存方法(如在银行开立保管箱等),对不易长期保存的财产,在征得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同意的条件下,公证处可以采取财产保存价款的方式保管,对其他遗产可采取就地封存的方法。
遗产保管期限,一般到遗产实际分割之日止。保管期限届满,公证处依照有效的法律文书向遗产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移交所保管的遗产。移交人和接受人及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写明移交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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