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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应登记备案

    住户来电反映: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投资资本,与承租户进行联营,然后收入则按协议分成,这种情况应不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缴纳土地收益金呢?
    答:在《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入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于支付租金的行为,由此可知,该住户反映的问题应当视为租赁行为,需要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房管所申请登记,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住户应当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书或承包联营,合股合同书;工商营业执照等,然后到所属辖区的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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