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志峰先生,你好!有一问题向你请教:某公司原为合资企业,今年三月外方收购了原合资中方的股份,改制为外方独资企业,随后又搬了新址。公司的新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的起始日期仍为原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大部分员工与公司签的合同原应于明年6月到期,现在传说该公司欲与员工重新签订新合同、作废老合同。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复:
您好!劳动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可以变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变更协议,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特指本企业工作年限)支付1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您的来信看,您原在的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新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您和企业都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是企业提出的,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