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一员工2001年7月份正式进入公司工作,由于他与原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及争议仲裁正在办理中,所以我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合同》同时没有给他上社会保险,2001年11月份公司与他解除合同,请问:
(1)公司是否给该员工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2)社会保险是否给该员工补上?
(3)公司是否算非法用工?
谢谢!
答复: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判断是否非法用工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已经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解除,新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