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负轻伤确认的职权和程序如何?
(1)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亡的确认部门。市、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2)凡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在受伤当日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下简称《工伤确认表》),须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
(3)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市劳动局《关于填报企业职工伤亡统计报表的通知》(穗劳护字)〔1994〕002号)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规定确认。单位安技部门应在职工伤亡之日起七天内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制订的劳护统第1号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并连同《工伤确认表》等有关资料,按事故处理分工范围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确认。
(4)因工轻伤的(不属于《广州市因工重伤划分范围》者为轻伤):区辖单位的职工因工轻伤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确认;市属单位的职工因工轻伤的,由用人单位行政和主管局(总公司)分别确认;职工因工负轻伤,但达到评残标准的也按本办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