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此表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变更,就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两种情形:一是协商变更;二是法定变更。
根据劳动法第17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从您的来信看,贵单位在变更其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相应降低其工资,显然不能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因此协商变通的路子,显然是行不通的。这样就剩下法定变更了。那么什么情况才能进行法定变更呢?
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第2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即使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强制变更。但是,具体到贵公司的问题,该女工是因为怀孕、身体不适才影响工作的,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因此单位也不能以此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除非是用人单位出于保护孕期女工身体的需要,将其从属于法律规定的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安排对其身体有利的工作。即使这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
二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也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就我个人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用人单位部门撤并、研发合作项目取消、产品结构调整、经营战略变化以及人员结构层次变化等。对于女职工因怀孕问题,不应当列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范畴。即使单位考虑调整,也应当考虑员工的意愿,并尽量不要调整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