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会上,常常会有一些单位对前来应聘的人承诺;先签订劳动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缴纳各项基金。殊不知这样的承诺很容易把应聘者带进一个误区。
省职介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确定。用人单位有权规定试用期限,试用期结束后可根据合同条约解除合同关系;同时劳动者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工资底薪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限额。
而且,据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