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违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合同”约定,不得不黯然辞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体面工作,离开了公司。在本市的不少用人单位类似这样的规定还不少,工厂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禁止结婚,某些项目的专业运动员、某些文艺团体的主要舞蹈演员不到一定年龄不准结婚……有读者就此来信询问: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同事之间不能结婚的规定是否合法?
阿华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个别单位和有关人士。
“企业限制员工之间结婚,完全是出于工作上的考虑和对员工的负责,从维护企业利益来说,也是无奈之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说。他认为工作单位毕竟不是家庭,各个部门之间工作性质不同,职责范围不同,工作内容不一样,同事之间要互相尊重,严守部门秘密。如果是夫妻或恋人,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受感情的支配,极易泄露工作机密,给工作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严重者甚至还会造成企业财产的损失、声誉的损害。如果结婚的双方是上下级关系,更会给企业带来管理上的不便。他说他们公司虽然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是作为企业的一项劳动纪律归入劳动合同内容里,是受法律保护的。况且,员工自己完全可以自主选择去留,公司并没有任何强迫的表示,所以不可能干涉到员工的婚恋自由。
赵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客户主管,需要经常和公司其它部门合作,于是在合作过程中就与另一部门的设计师小李有了共同语言。偏偏他的这位设计师女友又和他部门里的一位元老关系不好,结果闹得客户那边都很尴尬。为了不影响大局,赵先生的老板给他下了“死命令”:半年之内不许与设计师有任何交往。无奈的赵先生虽口头上答应了,但实际上却做不到,一气之下辞了职。至今他也没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阿华在采访中发现,多数人都认为企业干涉员工之间结婚是违背《婚姻法》的。
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婚姻自主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公民有权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恋爱、结婚或离婚,而不受他人干涉。婚恋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以及和谁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个别公司、企业利用所谓的合同,擅自限制企业员工的恋爱、结婚,以解雇为由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有违我国法律。但我国目前尚处于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巨大的就业压力往往使得在职人员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呵护这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这无疑给企业类似的不合法要求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阿华在此想给这些读者提个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合同中写上类似的规定,一旦为此与单位产生纠纷时,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其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