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老师,您好!我在与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过程中,在某些细节问题上与原单位存在一些分歧,希望能得到您和招聘网提供的法律咨询帮助,对此我将不胜感激!
我原在的单位是一家国有股份制企业,我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至今已6年。由于我积极肯干,也作出了一些成绩,公司曾保送我进修了“专接本”学业。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我们职工均认购了股份,公司也根据认购情况又配赠了一些股份,全部股份均已记入个人名下,并下发了股权证。去年我在购置个人住房时,公司为我补贴了2万元费用(公司对所有中层管理人员具有类似补贴)。今年公司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适逢我休病假,无人向我提及签合同一事,自然我也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种种原因,我于今年8月份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拖延了1个月,领导才出面与我讨论此事,并提出希望我能够再工作一段时间,以协助完成某些工作。出于对公司多年的感情,我坚持出色地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工作,领导也签字批准我离职。但公司人事部门向我提出如下要求,令我感到难以接受:1,收回配赠股份;2,收回购房补贴款;3,追收进修培训费用;4,其他具体事宜参照有关公司制度办理。
我认为配股、购房补贴、进修均为我在职期间由于工作和任职原因合理所得,且公司事先没有任何制度、规章也没有与我签定任何协议,明确辞职收回或追缴一事,公司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所谓公司向我出示的“员工辞职制度”是在今年10月份制订的(我提出辞职后2个多月),也不知是否已经过职代会通过并公开宣布。因此,我认为公司的要求是不妥当的,我不能接受。另外公司人事部门拒绝我复印领导签字批准的辞职报告和有关制度的作法也是不合理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是公开的,员工在需要时有权利了解公司的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我也有权利保留经批准的辞职报告的副本。我应该怎么办?迫切地希望得到您的帮助!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感谢!
答复:
您好!
1、关于配增股份问题,我认为,职工股是企业对于本单位的员工一种激励,如果没有约定,企业有权将原配增的股份收回。
2、购房补贴款问题,如果您与单位没有约定,应当属于企业的赠予或发放福利的行为,在员工辞职后,单位无权收回。
3、关于培训费用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采取递减的原则赔付,具体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培训费用。
4、关于公司10月份制定的员工辞职制度有无约束力的问题,由于您是8月份提出的辞职,如果您30天后就离开,就对您没有约束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您并未在此后离开,而是又工作到了10月份后,并在10月份后办理万辞职手续,无论原因如何,该制度都将对您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