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
-
财外字[1999]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依法提缴、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这对于维护企业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部分企业对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的管理,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9)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分局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严格执行此《通知》精神的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
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
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23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是爱国的具体表现,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条 欢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列形式捐资办学:
(一)出资兴办学校;
(二)捐资建校;
(三)捐赠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捐设奖教、奖学金。
第三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经济特区捐资办学
...
-
第一条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1998年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
-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 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经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
...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
-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三条
...
-
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办理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向国内单位捐赠的外汇参加外汇调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人”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受赠单位”系指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包括各类民间团体协会、基金会、宗教组织、科研文教、医药卫生和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单位。
第三条 受赠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
-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和简化部分进出口核销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
调整关于出口项下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的远期收汇必须在报关后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的规定,将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由目前的90天改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