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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出台。明确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闲置土地采取无偿收回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的处理办法。
由于大陆土地闲置现象相当严重,大陆有关部门曾对1997年全国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大清查,结果表明:经批准使用而实际没有使用的闲置土地多达174.7万亩,其中耕地94.2万亩,有55%的土地已被破坏,无法复耕。此办法出台,显示大陆要处理这一问题的决心。当然,不可避免的台商的成本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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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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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大陆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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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与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协议土地批租。
这种协议出让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土地管理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和其它条件,并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有意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和出让费,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经过协商取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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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过去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法》则改为土地按用途进行管制。法规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环节和主要内容都作了规定。
1.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三类。大陆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严格控制用途转变,尤其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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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此条文中的「等」字应包含了出让、划拨或出租等各种有偿方式,今后大陆各省立法单位订立相关「实施细则」时,或许会明白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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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台商建厂时最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原因是郊区土地广大,地价也较便宜所致。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乡镇土地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入股或联营举办企业,因此要注意的仍是该地块是否已经划为「建设用地」,如果已经划定为「建设用地」,那么经依法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入股,联营(合资、合作),经批准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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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或福建等地区的农业县有许多台商买地种植花卉、果园或作渔业养殖(养虾,鳗),在新法公布前均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保护购买(或承包)农用地的规定,但新法第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笔者要提醒台商注意的是,「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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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由「国家」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1)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工厂即是)、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3)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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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正常取得建厂用地程序为何?
答:以取得出让(批租)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程序为例,其办理流程如次:a.与县市级人民政府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b.依合同内容缴纳出让金c.申请土地权属登记d.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P.S.如该笔土地系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尚须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先缴付征地费用,由市国土局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行出让。
2问:要取得哪些证照方能确保公司权益?
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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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台商在海南投资使用土地时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有的台商只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手续不完备;有的只简单找领导批条或因所找管理部门不对走了弯路、错过投产时机;有的甚至因手续不健全在投产后引发经济纠纷。近日,笔者就有关问题咨询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管理处的负责同志。以下将使用土地的办理程序作个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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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臺商張先生問:臺商喜歡收藏古玩,經友人介紹在大陸購買了一批大陸工藝品,預備攜回台灣收藏,但在出境時被海關扣留。請問相關法規如何規定?此案應依何種法律解決?
答:根據海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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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上海的商品住房有內銷房和外銷房之分,台灣居民在滬購買住房的選擇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 。從今年8月1日起,上海實行內外銷商品住房交易并軌,實行四個統一:統一租售對象,無論是并軌前后取得土地使用權建造的商品住房,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以購買或者租賃;統一交易示范合同和手續;統一交易收費;統一交易信息。今后台灣居民在上海買房,可以自由選擇中意的商品住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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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抵押,首先要对大陆的房地产抵押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个了解,主要有下面这样几个,第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有一节就是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还有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另外的话,建设部有一个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一个《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还有一些其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也有一些规定。具体来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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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在建筑工程的建造中,要经过政府的很多程序的批准。招标,也应该经过政府的批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不能私下招标。其次,要制订招标的法律的文件。因为这个文件,今后是要给发包单位寄出的,要产生法律效力的。所以作为台商,在起草招标文件时,要格外慎重。第三个要做的工作是要制订工程的标底。什么是标底?标底也就是工程的最高的报价,也就是台商的底牌。那么制订这个标底作什么用呢?标底的用处是如果经过招标,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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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台商在海南投资使用土地时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有的台商只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手续不完备;有的只简单找领导批条或因所找管理部门不对走了弯路、错过投产时机;有的甚至因手续不健全在投产后引发经济纠纷。近日,笔者就有关问题咨询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管理处的负责同志。以下将使用土地的办理程序作个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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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200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耕地面积一年减少了百分之二!其中,由于非法圈地、盲目建设占用的耕地达343.7万亩,而这些耕地大都是居民点周边的优质良田!以这种方式强迫减少农民数量,推进中国城镇化,只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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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方法及应用
台湾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买卖实例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法、成本法和土地开发分析法等。由于台湾土地估价受日本影响很大因此台湾在土地估价实务中主要是采用买卖实例比较法。近年来随着日本地价泡沫的破灭台湾和日本一样也在反思对买卖实例比较法过于倚重的不当之处开始重视收益资本化法等方法的应用。
买卖实例比较法。在实际应用中台湾采用的是间接比较法即在比较修正过程中要借助假定的标准宗地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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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国民党在台湾推行的土地改革,是拯救危机、孤守台湾的一项重要措施。当时台湾农村形势是:农村大部分耕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占台湾农户66.7%的佃农向地主租种耕地交纳的地租,占农作物收获量的50-70%,土地分配不均,加上租佃制度不良,税额过高,造成佃户朝不保夕,生活艰困,农村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国民党为了缓和农村日趋严重的地主和佃农的阶级矛盾,以维持其在台湾的统治,从1949至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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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后再正式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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