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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经贸部制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的暂行办法》已进入讨论修改阶段。有业内人士日前透露了暂行办法(讨论稿)的有关内容。该办法将用于规范外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或增发股份;设立外资企业后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资产;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等三种情形。此前,外经贸部有关官员多次表示,此办法将有望于年内以外经贸部部令的方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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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研究中心总监胡汝银日前提出,目前,中国企业并购的制度建设已刻不容缓。
胡汝银表示,企业并购市场的发展,首先要有一流的制度环境,使并购的市场化运作有制度保证。同时要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特别是要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使决策者与监督者分离,让专业化的机构成为并购运作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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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日前在上海表示,中国股市有其特有的问题,像国有企业为主体等,这些问题需特殊研究才能解决,而且要有一个过程。刘鸿儒说,现在股市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际市场共同的问题。还有一方面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像国有企业为主体,而国有企业的股东就是政府,二者合一,这个问题就需特殊研究。还有60%非流通股问题,也需要具体研究才能解决,而且要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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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行为。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时,应充分考虑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股持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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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相关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将陆续发布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配套文件及一系列规范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以构造出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监管体系,实现并购重组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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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废止法规的过程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
199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过对684件行政法规的清理,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对1986年至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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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从9月16日开始施行,这一新条例是对去年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有力的补充,并使其执行起来更具可操作性。 新条例从原来的56条修改成38条,新增5条、2款、5项,删除了22条、3款、2项,有25条、1款、10项内容做了改动,没有任何变动的只有6条。如此之大的修改幅度,标出了十余年来我国在保护著作权方面走过的漫长道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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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近年来一直在密切关注跨国公司的投资走向把跨国并购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加以研究并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等有关问题正在起草相关的法规。这是外经贸部有关官员昨日在出席第六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举办的"跨国并购------中国的法律与实践研讨会"上透露的。
该官员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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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较好,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可在境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用于外债结构调整。但是,该外汇债券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禁止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进入。
这是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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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段瑞春教授日前在深圳介绍,目前跨国公司出现了加强核心技术保护等产权保护新举措。
他指出,目前,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策略上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对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固若金汤,显示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升值;二是转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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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出台后将与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一起,为外资参股国内券商提供较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报北京电(记者 张跃文)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一部规范外资购买国内证券公司股权的行政法规正在紧张制定中,最快可在本月底前推出。该法规出台后,符合条件的境外券商可以通过直接受让国内证券公司股权,成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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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日前召开的“投资环境报告会”上,外经贸部有关官员透露,《外商投资并购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同时,在并购过程中,资产评估方式也面临着改变。
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周晓燕指出,近几年国际上掀起了并购热潮,很多跨国公司对在中国并购也十分关注。去年全球的跨国投资逾1万亿美元,其中通过并购实现的比例高于80%。而中国去年实际利用的407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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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至今,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改革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以其重要性和复杂性而一直居于中心地位。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寻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目标,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在以下几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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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通用的主要优惠政策
*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外方,对将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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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对企业改革、发展、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管
理等作出了详尽的说明。这标志着国企改革迈入了崭新阶段。
《基本规范》强调实行股份制改革,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它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规范》提出对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授权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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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李荣融在京表示,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1年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据悉,六项政策包括: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的意见;出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推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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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下列专利申请,专利局将作驳回处理,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1)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进行教育的方法、对动物进行训练的方法,生产管理、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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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3)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5)申请人不是就该项发明首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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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授予专利权的首要的实质性条件,就是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广泛调查,对其是否具有新颖性要有正确的判断。新颖性的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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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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