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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业经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该规定作为内部掌握,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后,财务管理可按照(88)署税字第1313号文附件三《关于国家计划内出口山羊绒征收出口税实行全额退税海关收取关务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上缴计划内出口丝绸退税关务费”。
【章名】 附件: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
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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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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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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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第二条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第三条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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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85)署税字第297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规定执行一年来,对我国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技术改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印发《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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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经贸系统仓库(包括冷库,下同)是外贸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是我国出口创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经贸系统仓储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改善仓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速商品流转,防止积压浪费,维护存货方和保管方权益,使仓储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贸系统仓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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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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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第四条 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一)食品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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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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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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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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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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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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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
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
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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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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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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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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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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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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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每辆车只征一次。
第三条 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下同),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四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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