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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1994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3号令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对境外投资政策,现就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修改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审批手续
境内机构用於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外汇及人民币购汇),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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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95)汇资函字第01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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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的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特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应采取扶持与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对符合政策的,予以支援,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加以管理和限制。
二、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应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结合起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卖出或买入调剂外汇的申请,应经外汇管理分、支局审核同意後,方可进入调剂市场。
三、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卖出调剂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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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一九八八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经验交流会上各分局代表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统计等报表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国家统计局以统制字(1989)24号文批准。现将修订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报表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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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渖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
?了配合近期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出台,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尚未公布以前,特将若干操作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 《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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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和区分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帐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一、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按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帐户申报和区分手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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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哈尔滨、渖阳、长春、杭州、济南、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局抓紧办理企业帐户申报与区分工作,务必於1996年9月30日完成,对遗留问题事後再行处理。
二、对未办理申报与区分的外汇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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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了保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在全国顺利推行,现将有关外汇市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於外汇调剂业务的有关问题
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各级外汇调剂中心继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业务。
2 各级外汇调剂中心或实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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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利用外资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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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发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下简称“核报系统”)於近期在全国逐步推广运行。核报系统运行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向税务部门传送核销资料及税务部门接收和使用资料的方式将有所变动。爲保证核报系统的平稳运行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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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爲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於边境省(区)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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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爲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经常专案下的真实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经常专案下的购汇政策进行调整,并修订有关的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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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爲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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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於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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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发》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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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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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上海市、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促进国际贸易及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现拟在国内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的试点工作。?明确试点阶段外商投资物流业的条件和程式,现将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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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全部资本来源於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并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属地同行业中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二)有良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实绩和商业资信。
二、外经贸部向批准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核发经营许可证(见附件一经营许可证样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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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
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於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於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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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之声海口消息(特约记者唐顺生)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日前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召开涉台司法工作协商会,确定将共同加强台商在琼投资的法律保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忠木在会上表示,要进一步加强涉台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他说,今后凡涉及台商的诉讼案件,各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都要通知省台办或各市、县台办派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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