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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大陆《合同法》之规定,以及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之规范,外商(或在第三国注册登记之台商)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任何联合国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由于中国大陆不少教科书,常举例「瑞典斯德哥摩仲裁院」为外国仲裁的范例,因而大陆的涉外仲裁约定,亦偶见约定此一仲裁机构。事实上,外商应有权利要求约定,以香港、美国、日本的国际仲裁委员会(院)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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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便民的目的及提升行政效率,特别建立简易审查制度,凡个案累计投资金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者(含二千万美元),将采简易审查方式,即针对投资人进行大陆投资之基本条件,包括:财务情况、技术移转之影响、劳工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查。主管机关并得以书面方式会商各相关机关意见后,径予准驳,惟如遇有将投资化整为零或其它规避项目审查等特殊情况,可以将案件提送经济部投审会审议。为提升审查效率及确保投资人权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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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外商赴中国大陆投资、买卖,千万要记得在合同之中必须要签订「仲裁条款」,与大陆当事人明白约定双方遇有纷争时,交付国际商务仲裁,这是极为重要的「逃命条款」。
目前绝大多数台商、外商或三资企业,在与中国大陆企业组织签订合同时,在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上,虽有仲裁「约定栏」,但一般台商竟然大多签署内容为「双方尽量避免纷争,遇有纷争和气解决,避免仲裁」等,这种约定堪称为投资套牢、买卖纷争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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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或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在合作未届期满时,外商或台商的股权必须要符合下列四个法定条件,才能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转让:
一、企业章程有明确订定股权转让的条款。
二、需经另一方(即非转让方)的同意;但外商独资企业因没有中方的合作对象,则无此一条件适用。
三、需经董事会的会议一致通过。
四、需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批准后,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各点请参考(请参考《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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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商对大陆企业的投资方式,大约都是下列三种:(一)合资经营;(二)合作经营;(三)参与依《公司法》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等;其中第一项合资经营,大陆方面常简称为「中外合资企业」,而第二项则简称为「中外合作企业」,两者统称为中外合营企业,外商常不容易理解。事实上,「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有很大的区别,分别从法律依据、管理方式、出资方式分析如下(参考附表4-1说明):
壹、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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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陆与台湾同文同种,但在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社会文化等方面风格迥异。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常常会因认知程度不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此,中国投资顾问社社长、美国注册律师、中国大陆注册律师朱伟雄先生撰文《大陆台商常犯的十大错误》(原标题),为大陆台商在商业活动中如何审慎行事、避免纠纷,提出警示。
误区之一 错把口头约定当合同
口头约定是台商投资经商最常用的约定方式,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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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现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大陆为发展国民经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逐渐对外开放内需市场,招商引资动作不断,国际上一些连锁经营组织亦开始进军中国市场,其中以肯德鸡于一九八七年进入大陆,是最早在大陆发展连锁经营的国际公司。而后著名跨国连锁经营企业如麦当劳、富士、柯达亦陆续在大陆设立连锁业。九十年代初期,大陆本土企业开始涉足经营连锁事业亦造就了多家知名公司。以超市连锁经营为主之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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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资”项目申办程序
1、 咨询
投资选项、寻找合作伙伴、租购厂房、了解投资手续等,可向宝安区经济发展局、宝安区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等投资服务机构咨询。也可委托有关投资服务机构代办投资等有关事宜。
2、 立项审批
外商投资须向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立项审批。
申请立项的申报资料:
(1)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新建项目立项申请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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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含“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中台湾同胞投资比例占总投资额25%以上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区台办申请《广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确认书》,核准程序如下:
一、 到各区台办申领《广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确认证书》
二、 核准时需提供资料:
(一) 已填写的广东省《广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确认证书》,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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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政上增强对科技产业的投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逐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
二、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三、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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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发展OBU成为海外及大陆台商资金调度中心
(一)准许OBU与大陆金融机构进行直接业务往来。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准许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得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大陆地区法人、团体、其它机构等进行金融业务往来。
(财政部已完成修正草案,并于九月二十八日陈报行政院。)
(二)研议进一步扩大OBU之功能,以鼓励台商利用OBU作为财务调度之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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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幷报送下列:
1.设立外资申请书(包括投资协议书,独资除外)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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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给予特别优惠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有两类: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投资者汇出分得 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 进口的生产型企业(即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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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系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登记单位的全称。
企业类型:系根据登记单位的性质填写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系登记单位座落的法定地区及地点。
生产经营所在地:系登记单位具体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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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商在大陆投资兴办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台商单独或联合出资举办企业,也就是台商独资企业;台商和大陆企业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原则举办股权式合资经营企业;台商和大陆企业共同协商签订合同举办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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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胞投资举办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一,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但是,如拟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成品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以及属于国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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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
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1)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2)准政府投资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的技术集团,日本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3)金融机构的分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设风险投资公司,如英国的对公司,日本的风险企业开发银行);(4)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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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的税率计征的“利息税”已成为居民进行储蓄投资时的一个重要负担。记者近日采访有关税务专家了解到,目前可以通过5种方法达到减轻税负、增加投资收益的目的。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 据了解,货币市场基金MoneyMarketFund,简称MMF)是指一种开放式投资基金,主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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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
1、意向書﹔2、上報文﹔
3、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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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違約不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發生經濟合同糾紛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截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協商
協商即自行和解是指當事人雙方自行商量在相互讓步取得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這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
協商是及時處理經濟糾紛的一種最簡便易行的辦法了是一種廣泛開展福會對話行之有效的形式道不需要第三者參加當事人雙方隨都可以直接商量簡便易行節省時間有利于及早解決糾紛.
※調解:
調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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