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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职责是以买方或卖方委托人的名义将货物托运。对货运代理来说,货物能在良好的状况下运达目的地至关重要。在货运代理被告知运输方式和最终目的地后,对有关货物所需包装的正确建议,对贸易公司来说,有重要的作用。
1、包装的基本作用。
包装的基本作用有三种:保护、保存和介绍。
包装应在贮存期间和从制造厂运至消费中心期间,起到保护和保存内部货物的作用。保护货物不仅包括防止丢失、损坏和被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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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托运人起诉船东无单放货的案件中(案号T1237/96)瑞典最高法院判决,瑞典海商法关于货物损坏、灭失、延误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适用于无单放货的诉讼。
在该案中,托运人以船东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买方为由起诉船东,船东援引1891年瑞典海商法第368节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针对货物损坏、灭失或者延误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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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世界的国际贸易商品运输,仍然主要靠海运,占世界外贸货运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外贸货物有90%左右是通过国际航行船舶来完成运输任务的。因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装货物的监管是海关货运监管最大、最重要的任务。本节将主要介绍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的监管规定等内容。
定义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来自或开往国外,航行于世界各国港口之间的外国籍或中国籍海上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于运载进出境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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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运输方面,因为远隔 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就出现了诸如 倒签提单、假提单(鬼船提单)等风险。我们遇见最多的还是倒签提单,这方面更应该 引起警觉。
对于货主来说,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 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 断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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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当因托运人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但有时托运人并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是否要负责呢?下面,让我们来看英国上议院最近判决的一个与此相关的案例。该案中除了托运人的责任外,还涉及到责任可否依背书提单而转让的问题。
该案中上诉方托运人从塞内加尔的达喀尔装运落花生提炼物的货物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的RioHaina。货物装上了承运的船,承运人签发了并入海牙规则的提单。货物在装船时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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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经济部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发布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五条条文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以间接方式为之;其买方或卖方,应为大陆以外得直接贸易之第三地区业者;其物品之运输,应经由第三地区或境外航运中心为之。【经(九O)贸字第O九OO四六二四O六O号令】
因此,两岸贸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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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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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安评估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所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
第十三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从事保安评估的人员,应当持有本规则第七章规定(下同)的资格证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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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批准完毕,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
第三十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组建的工作组,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审核和批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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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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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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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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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贸(厅)局;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外(工)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验放,扩大外贸出口,现就加强出口运输舱单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港口交通管理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保障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
二、各地港务及运输部门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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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验放,扩大外贸出口,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交通部就加强出口运输舱单管理发出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海关、港口交通管理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保障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
二、各地港务及运输部门应严格规范出境船舶配载管理,减少拉装、退单现象,保证海关能够及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及收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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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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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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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贸易货物85%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国际海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加强对从事我国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今年年初以来,承运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各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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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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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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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 船舶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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