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有何刑責?
問: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有何刑責?
答:在此先說明「妨礙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首先介紹「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與台灣一般辦理公司登記的過程相比較,台商在中國大陸很容易觸犯這項罪名﹔一般而言,在台灣辦理公司登記事項,經常委由代書、工商登記代理人、會計師代辦,公司登記資本額,在經由銀行出示存款證明之後,除非是上市公司或者證券商、旅行社等政府管理較為嚴格的事業,否則所謂「註冊資本」大都只是表面帳目而已,台灣對此管理較為寬鬆。
但在大陸「假資金證明,真公司營運」,除了違反大陸公司法的規定外,新《刑法》第158條也明文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詐欺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等對公司直接主管人員判處三年以下徒刑,而且企業單位要處5%以下,1%以上的註冊資本額罰金,中國大陸對此的立法理由是「皮包公司」會擾亂市場經濟﹔而虛設註冊登記資本,無法真正承擔風險責任。
另一類也是違反公司管理秩序罪的是「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中國大陸新《刑法》第159規定,公司在設立時,有虛假出資的情況,或者出資後有抽逃資本的,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台商要注意本條「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別規定,依大陸解釋「抽逃出資是指故意將註冊資本長期滯留在公司之外,或大額資金抽回長期不參與公司的資金週轉,從事帳外經營活動」等,而「虛假出資」的情況則是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大陸刑法關於出資的新規定。
另外大陸新的《刑法》160條、第161條也分別對公司在募集股東或發行股票時,編造虛假內容,或提供不實財務會計報表給社會大眾、股東,分別予以五年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規定,台商除了避免自身觸犯法律之外,如遭到大陸的企業侵害,也可以據此向當地司法機關進行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