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偷稅騙稅會受到何種處罰?
問:台商偷稅騙稅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近日來因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強力查稅,導致大陸台商一片恐慌,甚至連帶影響台灣股市「中國概念股」的行情,台商最擔心因查稅而導致企業獲利下滑;結果反而忽略了大陸新頒佈的新刑法增訂「危害稅收徵管罪」,違反者最高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及沒收財產等,由於這項新刑法規定對台商、外商ㄧ併適用,台商在大陸投資避稅,務必要小心,不要誤觸法網。
一、新《刑法》大幅加重刑罰
大陸剛修正通過的新刑法,把過去分散的各種人大會通過的稅法補充規定,包括偷稅、騙稅等行為,歸納在《刑法》第201條至212條之中,而且大幅地加重刑罰;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嚴刑重罰」大都是一般台商在台灣所最容易觸犯的,包括不實的兩套帳簿、虛開發票抵稅、騙取出口退稅、欠稅拒繳等等;違反這些規定,依台灣稅捐稽徵法的刑罰,最高可能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補繳稅款,但在大陸新《刑法》規定下,騙稅、偷稅達「數額較大」或「數額特別巨大」卻可能遭致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且要補繳的稅款為高達逃漏稅的五倍或沒收財產。
大陸新《刑法》對於「危害政府稅收」的犯罪定義,與台灣地區大不相同,它區分為漏稅、偷稅與騙稅,依大陸定義,漏稅是過失行為,若因不了解、不熟悉或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它不構成刑法的犯罪行為;但是台商必須提防,被認定為偷稅與騙稅,偷稅是故意行為,是納稅義務人採取欺騙、隱匿手段而逃避納稅;騙稅則更為嚴重,它指的是騙取退稅款項;大陸台商流行的兩套帳冊,極可能就被認定為偷稅行為,而合資企業的外銷沖退稅,也常有誤觸騙稅之規定。
就以台灣工商界最常見的虛開發票扣抵稅款為例,大陸新《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它的一般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人民幣以下罰金,但得特別注意的是,數額較大的卻可判處無期徒刑,50萬元人民幣罰金,而數額特別大的則是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沒收財產,但何謂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巨大卻沒有明文規定或任何解釋令,一般大陸各級法院的做法是依各地方的經濟水平而訂定,台商稍一不慎,極可能深陷囹囫。
二、刑責追溯公司負責人
最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新《刑法》對於違反稅收徵管規定,除了處罰會計主管外,「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也同樣必須負刑事責任,也就是大陸台商的三資企業,如果企業被查到有偷稅、騙稅的行為,不僅是公司的大陸及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要負刑責,台商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也不能倖免於牢獄之災。
往昔台商在大陸投資、避稅,大都偏重關係、拉人情,而不太重視法律規範,才會每次查稅風聲一緊,就驚慌失措,疲於應付;但就宏觀趨勢觀察,目前新修正的大陸《刑法》,主要偏重於「經濟刑法」的補強,在深化經濟改革之後,打擊經濟犯罪與偷稅、騙稅,應會是下一波的主要方向,台商在大陸規避稅捐,必須謹慎提防,不要踩到法律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