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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走私漏税有何刑事责任?

问:台商走私漏税有何刑事责任?
答:中国大陆自1998年初起,陆续在全国各地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紧密监视台商的走私漏税行为,并已加大力度,对台商涉及走私、漏税的行为全面「严打」,台商务必谨慎小心误触法网,若一但不幸遭到调查,则应依《海关法》及其《实行细则》相关规定,依法争取法律权益。遭逮捕台商补交逃漏税,依法申辩之后,已有人获释返台。

往昔大陆海关仅就走私逃漏税涉及行政处罚部份,进行查验与稽徵,但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成立之后,大陆的海关则兼具有刑事犯罪侦查之职权,其刑事侦查权犹如一把利刃,使得过去仅可能涉及逃漏税,而在补税后就可能没事的台商或外企,现在随时都有锒鎗入狱的危机。

不容忽视的是,长期以来许多大陆的台商或外企,为了规避利税或关税,经常游走于法律边缘,甚或甘冒违法之危险,最常见的情况是;(1)藉由两岸渔船直接走私货品进入大陆;(2)将货品以元器件或废五金方式,进入大陆后再进行组装动销;(3)假借成立外资企业之名,进口货品、机器入境大陆后,再进行动销;(4)委托深圳地区声称具有军方背景的贸易公司,缴交15%的代办费,不再缴交任何关税、增值税,而竟也能将货品入境大陆,成为内贸货品动销等等。

目前台商必须注意的是,在大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成立后,即1998年6月侦破广东沿海地区海关涉及重大贪渎,涉及高达百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税捐逃漏,已使得前述各项规避方式成为不可行,甚至过去采取类似做法的台商、外企,都可能循线追查,而遭受重大罚款甚或逮捕。

因此台商切勿以身试法外,对于已深陷囹囫及受到调查之台商,则建议下列各点:

一、依大陆《海关法行政处罚实行细则》第29条规定,境外当事人在离境前,应缴清罚款,或交付相当保证金。据此一规定,台商在缴交保证金之后,可向「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局」提出离境申請,涉及刑事调查者,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可依法申請「交保候审」。

二、大陆海关法及其施行细则明白区分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由于违规行为罚则较輕,台商应详细理解1993年公布之施行细则,为自己的权益向当地海关或上级海关,提出行政覆议(即诉愿)。

多数台商长期来均認为,大陆为人治社会,一旦发生如海关违规事件即诉诸人情,而罔顾大陆之法律规范。但见诸于实际案例,1998年4月河北地区涉及走私漏税之电子业台商,即因委任法律专业人士,依法提出申請,在缴交保证金之后,10天内即可「交保候审」而离境返台,不幸已误触法网之台商,切勿放棄任何依法诉愿与申請交保之机会,而丧失应有之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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