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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电脑病毒有何处罚规定?

问:散布电脑病毒有何处罚规定?
答:中国大陆在2000年3月新修正的《刑法》之中,增加了各项防止电脑网络犯罪以及防范电脑病毒散布的新规定,由于此项立法比台湾现行的刑法还先进,台商在动销电脑磁盘片或使用电脑及网络时,极可能会不知法而犯法,故应注意这项新刑法规定,以免误触法网。

一九九七年七月底红都市就发生了一件为保护电脑軟件版权而加设反盗拷程序,结果厂商卻被移送法办,禁止在动销軟件中散布电脑病毒事件,震惊了大陆的电脑界,台商目前与大陆电脑軟件的交易非常熱络,必须注意这项散布电脑病毒罪的新规定,否则将蒙受重大的损失。

一件对电脑軟件业影响极大的案件是红都市江民电脑公司,为反盗拷而在推出一套KV300的軟件上,加入了称为「逻辑锁」的密码程序竟导致盗拷KV300的电脑意外停机或「死机」,而且使得原来储存在电脑中的资料也完全消失,结果公安机关出面,依新刑法的散布电脑病毒罪及相关规定,把江民公司移送法办,虽然江民公司一再指出,KV300的逻辑锁是针对盗拷者而设的,保护使用有版权的軟件客户,但KV300軟件仍被全面禁止动销。

中国大陆首件电脑(大陆称计算器)病毒案件发生在1989年一个制铝车间的电脑,此后竟高达70%~80%的电脑感染病毒。据大陆公安部门声称「绝大多数是国外传入,少数本国不法分子制造的」,由于后果严重,大陆政府领导部门,首先在1994年订立了一项《电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项条例第28条,对电脑病毒的定义是:在电脑使用程序中,编制或插入破坏电脑功能或者毁坏数据,而且自我复制了一组电脑指令或程序代码。

至于什么是散布电脑病毒罪?大陆新修正《刑法》第286条第三项规定,故意制作、传播电脑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电脑系统正常运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果特别严重的即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项规定对外企、台商、也一律适用。但是提醒大陆台商别太紧张,这项规定只在处罚故意制作与传播病毒的行为人,因此不是故意散布病毒,而导致病毒蔓延,则不在处罚的范围内。而且依这项处罚规定,必须是后果严重的才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谓后果严重的定义是指:「后果严重的情况是,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中网络系统遭到严重的破坏;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国家部门的重要数据或资料遭到严重损失,以及国防部门的某一网络系统遭到破坏等等。」

在台湾散布电脑病毒,可能是为了好玩,也有为了商业利益,但至今还没有人因而被判刑,中国大陆1997年3月起则开始有新的刑法惩处,在大陆的台湾电脑玩家、电脑业者,要特别小心此项新刑法,尤以在动销电脑軟件时,如果有制作,反盗拷的密码程序,尤其要避免触犯类似如前述KV300的散布电脑病毒罪。

另外两项与散布电脑病毒相关的罪名,也与台商的电脑业者息息相关,它们也规定在前述大陆新《刑法》的第286条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是:一违反国家规定,对电脑的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划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违反国家规定,对于电脑信息系统中的储存、处理、数据传输与应用程序等,进行划除、修改、增加等各项操作,而导致后果严重的。

触犯了这两项罪名,后果严重的同样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该电脑业者可能被迫全面停止营业,务必千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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