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专利、专利权?其特点为何?何人可以申请专利权?
一、专利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有其特定含义。广义的专利通常是指:(1)国家主管专利机关授予的专利权;(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3)国家颁发的授予专利权的官方证明文件,即专利证书。狭义的专利则仅指专利权。由此意义上讲,专利实际是专利权的简称。
二、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是智慧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智能财产权的普遍特征:即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谓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是指专利权人通过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发明创造。所谓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地域内有效,在其它国家没有法律效力。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这一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期限届满,专利权就自行失效,该发明创造即可由社会上的任何人自由使用。
三、就一项发明创造依法有权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大陆《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有权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这种情况下,发明人与专利申请权人是一致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并不一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一)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
根据大陆《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三)协作或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根据大陆《专利法》第8条、大陆《技术合同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各方共有。但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其它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四)接受其它单位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根据大陆《专利法》第8条、大陆《技术合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接受其它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但受委托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五)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受让人
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受让人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六)外国人
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专利法》中明文禁止外国人在本国申请专利。相反,各国大多在实体权利方面给予外国人以同等国民待遇。大陆《专利法》参照国际惯例,对外国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的,按两类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一类是在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它组织。这类外国人按”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在大陆《专利法》上享有与大陆公民和法人同等的权利。一类是在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它组织。这类外国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照其所属国同大陆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例如,大陆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成员国已有100多个,这些国家的公民、法人在大陆申请专利时,可按国民待遇,在实体法上享有与大陆公民、法人相同的权利义务。但根据大陆《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组织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和办理其它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依法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批程序,并由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后,专利申请权人即转变为专利权人。但一项专利申请未必都通过批准获得专利的,相应地专利申请权人也就未必都能成为专利权人。反之,专利权人也未必须都曾是专利申请权人,因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合法受让获得。因此,专利申请权人与专利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权对专利申请人来说只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享有现实的专利权,因此,可以说专利权人才是专利法律关系的核心。
在大陆,专利权人分为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全民所有制单位(现在一般称为国有企业)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外的人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