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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文献号 】1-22592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EL23

【颁布部门】建设部

【颁布时间】19960628

【实施时间】19960628

【正    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第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合作)企业。

第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要按《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依法设立后,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及完成规定的定期汇报制度。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合作各方应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期将注册资本金落实到位,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用工需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招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签订合同,合资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按国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每年经营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要报部备案。合资(合作)企业凡遇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合资(合作)企业年检情况也要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拟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之前,需向部报告,经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

第十三条  中方股东要注意选派业务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人员进入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参与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方股东和合资(合作)企业主办单位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有关事宜,监督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对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或一方,凡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的,主管机关有权提出警告,限期予以纠正,或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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