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包括商标名称,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指定的颜色;核定使用的商品指核定使用该商品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不仅应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要求侵权行为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时,其主观是故意的,即明知故犯。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包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二)动销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注册商标标识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图样,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也享有专用权。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如:经销明知或应该知道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璜使用,而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認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包括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注册商标权人,都可以向侵权行为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举报要求工商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
大陆行政区划中的地区、省级、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具有涉外因素、或者跨地区跨省市、地域范围较大的大案、要案和商标复议案件。一般情况下,大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直接受理案件,其职责主要是指导监督协调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認为被控告或被举报的行为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嫌疑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其调查权包括: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在必要时,可以下令封存;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其他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经过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認定被控告或被举报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责令立即停止动销;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对那些采取了以上措施仍不能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可以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为的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潤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請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到复议申請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受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請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不申請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