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商标法中对如何使用商标有哪些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
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类;对注册商标和对未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讓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請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大陆《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登出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請 ,不予核准。
(二)对于未注册的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大陆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請商标注册,没有经过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动销,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动销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可以根据情节处罚。
(三)《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請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請书》五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
(四)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动销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照下一问题的处罚措施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