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会被撤销?
(一)注册商标使用了被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二)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請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经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請,不予核准。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請书》一份交送商标評审委员会申請复审。商标評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認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請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評审委员会申請裁定。商标評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以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讓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