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两岸贸易物品之运输方式为何?
根据台湾经济部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发布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五条条文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以间接方式为之;其买方或卖方,应为大陆以外得直接贸易之第三地区业者;其物品之运输,应经由第三地区或境外航运中心为之。【经(九O)贸字第O九OO四六二四O六O号令】
因此,两岸贸易之物品运输,现阶段仍采间接方式,原则上系经由第三地区为之,然为扩大境外航运中心之功能与范围,新修正之条文特别将境外航运中心纳入,亦即两岸间之贸易,其物品得透过境外航运中心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