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新规定
壹、违规的认定标准
大陆海关以企业违规的金额及次数作为企业分类的依据。对于违规的认定,最早规定企业被海关罚款1000元人民币就算违规,后经企业力争,海关于1999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将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定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不视作违规。比原先的规定金额提高了10倍。
贰、违规次数的规定
对于违规次数与C类企业的认定,由最新违规2次即视为C类企业,新的补充规定改为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可不认定为C类管理企业。
参、违规时间的认定
原「35号」文规定:评定适用C类及D类管理企业规定走私行为时间界定为1998年8月1日以后,新的补充规定则将时间界定为1999年6月1日以后发生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评定记录。
肆、大A及小A企业的待遇
评定为适用大A企业,不实行台帐管理;评定为小A企业,海关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免缴保证金。
伍、C类企业的认定标准
自1999年6月以后,被海关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不含)以上的视作违规一次,其违规次数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的,且其违规次数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将被评为C类企业。
陆、A类企业的认定标准
两年内有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以上,就不能评为A类企业,评为大A企业出口额须10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1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