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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为台商企业,在罗湖区和龙岗区都设有企业,并为全部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最近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其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程序为:
 ⑴企业申请:
  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要求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工伤认定,市社会保险局认定为工伤的,从社保基金中赔付;市社会保险局认定不属工伤的,企业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⑵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申请:
  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局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如已办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赔付;如企业未办理工伤保险,市社保局责令企业在3个月赔付,企业未赔付的,由社保局向劳动者赔付,社保局赔付后再向企业追偿,并对企业处以应赔付金额30%的罚款。如社保局认定为非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向市政府申请复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⑶企业与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的,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处理,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在宝安区或龙岗区,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
 ㈠办理工伤保险的:
  由企业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局提出赔付,社保局认为不是工伤拒不赔付的,企业或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㈡未办理工伤保险的:
  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企业与职工发生劳资纠纷后,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支付自其入厂以来几年时间的工资差额,这种请求会不会得到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否则其权利不受保护;如果诉之法院,也同样按该原则处理。企业一般按月发放工资,员工在每次领取工资时,即应当知道企业发给的工资数额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其权利,如果员工未在领取工资之日起60天内提起劳动仲裁,对于这部分工资的异议,即丧失胜诉权。员工一般在被企业辞退后才就工资数额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对于其请求的支持,也只能从其提起劳动争议之日起前推60日。
3、最近,我公司接到当地劳动站的通知,要求我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该地劳动站去认证,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请问,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要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企业可否在提交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之外,另订补充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只要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违法,就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会认可该劳动合同。是否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拟订的统一格式,是否经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者备案,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些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企业自行拟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条款)不认可,强制要求采用统一文本,或者强制要求鉴证,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基层劳动行政部门不允许企业自拟劳动合同条款,或者不许企业补充劳动合同条款,企业可以在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之外,另拟补充合同。只要约定不违法,补充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我公司未为员国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生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我公司应承担哪些费用?如果期间职工病死或意外受伤死亡,企业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规定,企业如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丧葬费、抚恤金等。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应支付本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各项医疗费用。
  如果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间职工因非职业病死亡或意外受伤死亡,根据广东省劳动厅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企业应向职工近亲属支付下列费用:
 ⑴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
 ⑵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⑶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
  前述月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在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中,无论特区内或者特区外,都按照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特区内标准)计算(当前为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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