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劳动法实用数据
1、深圳市200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①特区内:3.43元/小时,574元/月①②③④
②宝安、龙岗区:2.63元/小时,440元/月
2、深圳市2000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数据依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统计信息
年报):1920元
3、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
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平均工作天数 20.92天,工作时间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
时工资按此折算。
4、缴交养老保险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①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交纳+员工个人交5%
②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1%)交纳+员工个人交5%(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但月工资总额超过了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5、缴交医疗保险费(依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①对于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员工月工资总额的7%交纳+员工个人交2%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的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医疗保险费。
②对于深圳暂住户口人员:
企业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交纳,个人不交。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营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般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不超过30天,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不超过60天。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停工津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①停工在六个工作日内(含六个工作日),按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80%支付;
②停工超过六个工作日,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工资的60%支付。
8、带薪年休假期(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日;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日;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14日。
9、法定医疗期限(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①深圳户籍员工(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②非深圳户籍员工(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执行):
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劳动者病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11、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企业应支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①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②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③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12、女职工产假期(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90日,晚育(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年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