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也要赔偿吗?
笔者每次看到台商所订的劳动合同中,竟仅有规定:用人单位(即雇用者,资方)违反《劳动法》有关法规及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应如何如何赔偿劳动者(受雇者,劳方),而竟都没有订明:劳动者违约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如何赔偿,这大概是因为台商企业中新雇用的人事管理人员大部份是大陆籍职工或国营企业调动过来的职工,职工护短,故意将劳动者违约的条文省略,甚或认为劳动者收入不多,虽订了违约条款,到时赔不起不也一样吗?
笔者认为不然,要说在九十年代以前,大陆改革开放尺度没那么大,工资仍然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准,那时的劳动者工资确实不高,但近几年来大陆的一些职工收入就不同了,深圳、上海、北京地区的一些大专毕业生或专业人员,月薪二、三千元人民币已不足为奇,尤其外商送派出国培训人员,回来后,高薪被人挖角,用人单位可谓损失不少,在此情形下,于劳动合同中订明劳动者违约的赔偿是有必要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劳动部劳部发布一九九五年二二三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其中第四条即规定了: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约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而同办法第五条更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按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违约条款订明,不失为保障用人单位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