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处罚?
台商赴大陆投资,其中有一大原因是因为大陆的劳工工资相对的便宜,劳力密集型以及在东南沿海各城市的台商更雇用了大部的外省市的农村户口的劳工,加以台商有大部从事属于中低层次的来料加工,因此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是嫌麻烦,就是加以排拒,他们认为签了合同无异是对雇主的一种约束,而且会增加劳动成本。
然而自《劳动法》及各地劳动法规陆续公布施行后,台商即盛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处罚的谣言困扰!我们试从《劳动法》分析:按《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然而依历年劳动部解释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均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仍为有效的。另《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文的要件需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因此如属劳动者单方拖延,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共同不签订,则不在违法之列。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事实已发生,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不签订,或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但都依照口头约定的工资条件,或者按同地区大多数相同的工种标准按时给予合理的工资,(雇主应在付工资时定下书面的收据或请劳工在工资表上签章以作证据),如此即不符合造成损害劳动者的违法要件。
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必须是雇主有主观的故意拖延不订立,以及因此造成有劳动者受到损害为前提,方能对雇主处罚,此在劳动部公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第二条的违法构成要件以「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是一致的。
或说各省或直辖市有一经查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即行处罚的规定……。殊不知劳动法的法律位阶是高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各省直辖市的地方法规的,如有发生冲突,自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