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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员工的奖惩规定?

台商在大陆设厂,从台湾派赴大陆掌管人事的人员,时常面临一个头痛的问题,如何起草工作规则?如何制定厂纪厂规?如何以符合大陆法令规定的字句制定员工的奖惩规定?

笔者请各位台商朋友就近寻找解决办法,亦即在大陆现有的劳动法令中寻找可以适用的规定,其中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中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即规定有奖励的原因:(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五)同坏人、坏事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迹的(六)一贯忠于守、积极负责、廉洁负责、事迹突出的。可以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并可发奖金。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情况,职工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公司财产遭受损(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五)滥用职权,违反厂纪规章,损公肥私的(六)营私舞弊、盗窃、行贿受贿的(七)其它违章犯纪的。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可以给予罚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对下列行为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损失的(二)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四)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厂纪厂规的。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随时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25条2 项),因此台商如无法明确了解大陆用辞遣字,只需善用以上大陆制定的奖惩规定,也就差强人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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