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代表可否列席董事会?
这个问题是许多外商进入大陆与中方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企业洽谈或合同章程中皆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在许多中共提供的示范合同、章程中,关于「工会」的章节经常出现:〝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中方合营者经常以上述规定为「三资企业法是国家规定」为由,不同意外方删除该条文;而外方心中虽觉得奇怪,但一般也不会深入探究,让该条文列入合同或章程中。
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确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的具体规定。《合法企业法》虽无具体条文规定,但一般均适用《合资企业法》的以上规定,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述「合资企业法」有别,其中规定,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由此《外资企业法》中,吾人可以清楚了解,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并非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而可能是厂务会议,也可能是例行的经营会议。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如非讨论有关劳动人事问题时,可以不必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列席。
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是在1983年间制定的,当时人代会法律制定工作委员会可能尚存有国营单位「工人作主」的根深理念,未能考虑合资企业对保有商业机密非常在意,因此有工会代表列席合资企业董事会重要会议的规定,但经过十几年外商的反应,中共亦能体谅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具有同业竞争的压力,其讨论内容愈机密愈好的趋势,因此于1992年制定《工会法》时即剔除工会代表可以列席董事的规定,《工会法》第卅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法》此条文即正视了以上商业机密的考量,不再给予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的依据。外商可以《工会法》向合资中方反应,以此条文为合同、章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