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对外地农民工提取住房补助基金?
许多外商在评估大陆投资时,主要考量的是大陆土地成本及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然而,在大陆投资设厂,有很多隐藏性的成本,大陆官员不可能在每个领域上提供完整的成本材料,因此,外商如果不在事前正确评估,或在事情争议发解,往往只好交钱了事,或以非法方式打通关节,徒然造成企业经生前后对相关法令规定充分瞭营困难。
按外商应否提取职工的住房基金,除了住房基金金额较大普受外商关切外,吾人必须思考「住房基金」最终的目的应是在解决大陆职工「住房的问题」。住房政策(房改政策)是目前大陆城市中多年面临的问题,所谓住策,一般是指解决本地城市户口(即城市常住户口)的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受到财力、物力限制,农村户口的住房问题不在考虑范围内。
依中共财政部于1990年 7月12日《(90)财工字第5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第五条,关于是否可以不提住房补助基金问题时,即明确外商在自购自建解决职工住房原则外,外商仅提取「中方职工」的住房补助基金,(即合资、合作的中方原来的职工,不含合资、合作自行聘用的职工)。
又1991年11月 8日《(91)财工字第 374号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更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原则上应根据是否企业负责解决这部分职工住房来决定。
而1992年 2月24日《(92)财工便字第24号财政部对关于外商企业可否对职工〝搜身〞?
问:企业可否对职工〝搜身〞?
答:的确,1994年 3月 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九条规定:〝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
然而,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搜查〞劳动者。显然,〝搜查〞,有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的区别,〝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所用措辞是〝搜身〞,并没有明确划分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通行「全国」的《劳动法》所用措辞是〝非法搜查〞。也就是说,依《劳动法》的规定,是允许合法性搜查的,《广东省规定》照字面解释是不允许的。
我们知道,地方性的规定如与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通常,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存在着立法不严谨的问题,如该《广东省规定》中〝污辱〞允宜为《劳动法》的〝侮辱〞;〝搜身〞允宜为《劳动法》的〝非法搜查〞。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合法性的搜查是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有效手段。例如,1983年 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第八条规定: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为了避免酿成严重后果,台商企业应该在报备当地公安局的厂纪、厂规中建立保管、检查制度,并依法对工作人员做安全检查(对携带刀、枪、危险品、易爆品、易燃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