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对外地农民工提取住房补助基金?
许多外商在评估大陆投资时,主要考量的是大陆土地成本及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然而,在大陆投资设厂,有很多隐藏性的成本,大陆官员不可能在每个领域上提供完整的成本材料,因此,外商如果不在事前正确评估,或在事情争议发解,往往只好交钱了事,或以非法方式打通关节,徒然造成企业经生前后对相关法令规定充分瞭营困难。
按外商应否提取职工的住房基金,除了住房基金金额较大普受外商关切外,吾人必须思考「住房基金」最终的目的应是在解决大陆职工「住房的问题」。住房政策(房改政策)是目前大陆城市中多年面临的问题,所谓住房政策,一般是指解决本地城市户口(即城市常住户口)的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受到财力、物力限制,农村户口的住房问题不在考虑范围内。
依中国大陆财政部于1990年 7月12日《(90)财工字第5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第五条,关于是否可以不提住房补助基金问题时,即明确外商在自购自建解决职工住房原则外,外商仅提取「中方职工」的住房补助基金,(即合资、合作的中方原来的职工,不含合资、合作自行聘用的职工)。
又1991年11月 8日《(91)财工字第 374号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更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原则上应根据是否企业负责解决这部分职工住房来决定。
而1992年 2月24日《(92)财工便字第24号财政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非城镇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请示的覆函》中更明确指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凡财务未曾给予住房补贴,企业也不负责解决这部分人员住房的,对这部分人员可以不必提取和上交职工住房补基金。
由以上中国大陆财政部解释令中,吾人可了解,对于跨地区招聘的农民工,不具城市户口,以及从中方合营者调派过来的非属城市户的中方职工,外商企业均无需提交住房基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年12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显示合资企业仅需对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才需提交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