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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方面做了明确的规范。第一,要求给予探亲假的职工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第二,必须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第三,必须是固定职工;第四,必须是探望配偶或父母;第五,必须是因为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而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我们可以先从这五条件一一检视农民工能否享受探亲假?(有没有资格?)

就第一条件而言,农民工似乎不符主体资格,因为他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外地劳务工聚集的城市,如深圳、上海等已经立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务工,工作满一年仍继续留用的,其探亲假及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件,农民工工作未满一年,当然无权要求探亲假。

第三条件,农民工必须是长期固定在该企业从事工作或者生产劳动。所谓固定职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用工方式,是用单纯行政手段录取和分配的,和「国家」、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由于1986年颁布《国营业企业实行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劳动合同制工人取代固定工,所以,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固定职工条件,应亦适用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四条件,必须是探望配偶或父母。探望其它人则无权要求给假。根据1981年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件,必须是因为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而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也就是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按所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意思。

至于职工在放探亲假、路程假,可以照领工资吗?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根据《根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按,标准工资一般远远低于实得工资〝平均工资〞)。

而职工因放探亲假、路程假的往返费用由谁负担呢?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费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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