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一、最低工资: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标准参考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 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最低工资在大陆各地区是有差异与不同的,经济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较高,如深圳、上海即订有当地的最低工资(深圳在1996年约为 390元,上海约为320元),在偏远及落后地区,当地政府及企业较穷,则不敢订立最低工资。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公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将最低工资定义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第五条更明定:最低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奖金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但(1) 加班加点工资;(2) 夜班、高温、中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及(3)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则不包含在最低工资组成内。《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了最低工资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收入(上海市1993年的最低工资定为210元)。因此祇要给付职工的工资(不含加班加点、保险、福利)不低于当地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即属合法,相信台商企业早已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甚多,因此应不致违法才是。(你要以最低工资去雇人,可能雇不到人!)。
二、标准工资:是根据中国大陆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部份,也是计算计件工资单价,提取奖金、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此点对台商劳动成本计算基础最重要了!切记!切记!)假期工资、计算职工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以及其劳动他保险待遇的基础和依据。
标准工资亦称为:基本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劳动法》第四四条加班加点的150%;200%;300% 工资报酬依法是按照「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计算的」!并非按平均工资或实得工资计算!也非按最低工资计算。
因此台商在制定职工工资时,可以以结构性工资订明:工资含:(一)基本工资若干;(二)岗位工资若干;(三)职务工资若干;(四)工龄工资若干;(五)津贴、补贴若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