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按辞退系指用人单位中止对某些职工的聘请和录用之意。辞退的现象,通常出现在(1)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试用期间不合条件,(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等状况发生时。另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以上是职工「违法犯纪」的辞退,有别于因合同届满或因生产、技术发生变化,辞退多余职工的情况,因此,《劳动法》在第廿八条规定;企业因同法第二十四条、第廿六条及第廿七条终止合同辞退职工时,方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如果职工因违反了《劳动法》第廿五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即无需给予被辞退的职工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