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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有何不同

目前外商对大陆企业的投资方式,大约都是下列三种:(一)合资经营;(二)合作经营;(三)参与依《公司法》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等;其中第一项合资经营,大陆方面常简称为「中外合资企业」,而第二项则简称为「中外合作企业」,两者统称为中外合营企业,外商常不容易理解。事实上,「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有很大的区别,分别从法律依据、管理方式、出资方式分析如下(参考附表4-1说明):

壹、法律依据不同
1.合作经营-是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制定)。

2.合资经营-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制定)。

贰、出资方式不同
1.合作经营-乃采取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也就是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依照合作者的意愿,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分配收益与分担风险。它具有「人合」的色彩,以较为灵活的方式,呈现出对外商参与合作意见的尊重。

2.合资经营-依股权来计算出资比例,属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且共同经营,并依股权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

参、管理方式不同
1.合作经营-它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董事会制,双方协议设董事长、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

2.合资经营-只能组成法人且为有限责任公司,以董事会方式成立,设董事长、总经理。

肆、资金回收方式不同
1.合作经营-它允许外商在合作的一定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本金以减轻投资风险。

2.合资经营-它投资本金的回收,必须是在合资期限届满,或者合资解散时.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



表4-1 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方式之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出资方式
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以股权计算出资比例。

2.管理方式
A.组成法人-董事会制。设董事会与合资企业一样,设董事长、总经理。

B.不具法人-联合管理制。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管理主任、副主任。

C.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成立之后,一方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即委托一方不参加管理。
只能成立法人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

3.收益方式
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本金。
A.依股权比例分配收益、承担风险与责任。

B.不得任意抽回资本。

4.法令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9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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