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常见的十大误区
虽然大陆与台湾同文同种,但在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社会文化等方面风格迥异。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常常会因认知程度不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此,中国投资顾问社社长、美国注册律师、中国大陆注册律师朱伟雄先生撰文《大陆台商常犯的十大错误》(原标题),为大陆台商在商业活动中如何审慎行事、避免纠纷,提出警示。
误区之一 错把口头约定当合同
口头约定是台商投资经商最常用的约定方式,无论是在台湾或海外经商均是如此。这种"重人轻法"的作法,在台湾境内彼此交易经商,没有太大的问题,因此不大愿意违约。可是台商一旦到了大陆或其他国家,谁都不认识谁,人情的制约失缺,口头约定赖以维系的道德约束力不存在,违约频率必然大增,结果是许多台商铩羽而归,却归责于大陆人不守信用、欺骗、狡猾、恶意。事实是,许多台商在美国、加拿大、东南亚也铩羽而归,而且不少的台商栽在台商自己手中。现代社会中,道德不足以约束当事人遵守合约,台商唯有依赖书面合同的约束,才是保险的作法。
误区之二 错把书面约定当合同
台商在大陆设立公司,基本上都是三资企业的形式,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其中,合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双方共同签订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合作企业的设立,需要中外双方共同签订合作合同和合作章程;独资企业则因为没有合资或合作的对象,所以不用签订合同,但是仍然需要签订章程。
不论是三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必须于各方签订妥当后,交给主管机关审批,如果欠缺此一步骤,所签订的合同或章程为无效。许多台商兴冲冲的与合作方签订了合资合同后,以为一切手续完备,结果审批时出了问题,回头要拿回资金时,横生枝节。
误区之三 错把出资比例当作控制权
台商最容易自以为是的观念,是只要台商投资金额高于合作方,分配利润的比例高于合作方就等于拥有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大错特错的观念。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决定于三个层次的安排,一是出资比例,二是董事比例和董事长人选,三是经营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人选。三者缺一不可。出资比例并不是股份,因为三资企业没有股东、股金、股份的概念,只有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的概念。由于合资企业只有两个出资人而且是在合资开始之前,双方的权力义务即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因此没有一般公司所有的“股东会”,也没有“出资人会议”,一切权利义务都已经固定,不必定期召开出资人会议。
如果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规定想做修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共同修改合同和章程,并且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真正在董事会和管理经营机构的角色和人选,而这二者都是在合同中早已确定好的。
误区之四 不知合同要每页签字,涂改要加盖印章
由于绝大多数的合资合同都是由大陆方在当地就近协助向主管机关送审,并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请领执照,因此许多纠纷就发生在双方在合同上签好字,在送往主管机关审批之前的这段空档。曾经有大陆方合资人,趁送审之便,擅自涂改合同内容,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规定涂改必须加盖双方印章或由双方签字认可,因此合同被偷改的部分,就成为死无对证的争议。
更高明手法,是由同样的打字机或印表机,将某页重新打字,并抽换正式合同的同一页,新页与原合同的前后页都能相接无误,只不过新页所包括的内容已经与旧页不同了。
台商应记取的教训是:签订合同时,要假设对方会事后单方窜改。这里必须声明一点,大陆方违约的案例固然多,台商违约的案例也不少,读者千万不能以偏概全,误以为大陆方的合资人都是吸血鬼,台商都是单纯的受害者。有不少的例子显示,台商栽在台商自己手中的,大有人在。
误区之五 错把见证当公证
简单的说,见证是由签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目的是证明签字时,双方当事人都是本人出于自愿而签字而签字。见证人不需要审核合同的内容,只要看着双方签字即可。公证则是由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公证员的身份,审核合同,认为合同真实和合法后,在合同上签字。
大陆最常见的合同纠纷是"合同无效"的纠纷。许多人签订了合同,开始投资或买卖,发生纠纷之后,拿出合同讲理的时候,才发现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合同。若想避免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家可以考虑十个途径,一是交由公证处公证,二是交由律师审核。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时,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的效力,但是法院认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
经过律师审核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时,法院会根据合同法律来审查,以自行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误区之六 错把见证当保证
见证是由见证人双眼瞪着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法律并不强制规定合同需要经过见证。见证人对合同的内容不负责,双方违约,并不关见证人的事,除非有一方当事人主张当时签约时,有人拿着枪抵住他的脑袋不得不签,这时就需要见证人出面说明当时签约时的情景。保证是由保证人对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如果张三不履行合同上的义务,我就负责履行或负责赔偿"。
换言之,有人见证的合同,在对方违约后,我方只能找对方赔偿;有人保证的合同,在对方违约后,我方可以找对方和保证人赔偿。
误区之七 知保证人而不知抵押物
保证人有二种,一种是自己拥有足够的资产,足以赔偿被保人违约后的损失;另一种是自己的资产不足以赔偿被保人违约后的损失。不论是哪一种的保证人,都无法确定未来发生合同纠纷时,保证人仍然有足够的资产赔偿损失。怎么办?最佳的办法是要求保证人提供充分的抵押物,并签订抵押合同。
大陆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光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 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误区之八 知抵押物而不知抵押登记
许多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规定了抵押物,但是不知道要向主管机关登记抵押物,结果造成抵押合同无效,等于没有抵押。登记抵押物时,除了要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之外,还要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误区之九 错把大陆当台湾
大陆与台湾虽然同文同种,但是有不同的游戏规则。大陆的游戏规则,包括大陆的政府制度与官场文化、法律制度、中央与地方的法规、人民的价值观、人与人相处的规范、工商业规范等。不清楚游戏规则,就容易犯规。犯规的后果往往导致投资失败。错把大陆当台湾的结果,是犯规次数增加、损失增加、投资成本增加,以致于无法负荷。
误区之十 错把律师当救火队
律师、会计师、顾问师是为三师。三师是台商大陆投资的保镖,事故发生前的预防和事故发生后抢救,都靠三师。一般而言,台商对于会计师和顾问师的功能有比较充分的认证,但是对于律师的认识却有严重的偏差。此一观念上的偏差,导致台商在大陆普遍陷于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之中。台商缺乏预防的习惯,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台商往往有公开的预算,却没有法律的预算。台商把律师当成救火队,非到最后紧急关头,往往是被告或被逮捕以后,才想到律师。甚至有些人到了最后关头,仍然迷信于政府要员的关系,结果错失抢救时机,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结论
本文所列举的十大错误,其实不只是台商的错误,更多的大陆内资企业也常犯同样的错误。当然,台商所犯的错误不止如此。有些错误的严重性远远超过本文所列举的十大错误,但是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举。
台商应当体认,大陆经商所需要面对的,是不同的政府规范、不同的交易习惯、不同的交易对手,不能理所当然的将台湾经验移植,并期待同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