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一、 财政上增强对科技产业的投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逐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
二、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三、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殖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殖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五、 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本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殖税的地方分成按50%的比例返还。
六、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本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殖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七、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到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八、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出让金;其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十一、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十三、 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
十四、 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因公出国赴港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市外事部门给予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