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资金灵活流动机制内容为何?
一、加强发展OBU成为海外及大陆台商资金调度中心
(一)准许OBU与大陆金融机构进行直接业务往来。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准许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得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大陆地区法人、团体、其它机构等进行金融业务往来。
(财政部已完成修正草案,并于九月二十八日陈报行政院。)
(二)研议进一步扩大OBU之功能,以鼓励台商利用OBU作为财务调度之据点。
二、建立企业大陆资金汇回可循环运用机制
(一)投资人将大陆投资事业之股本或盈余汇回可扣减投资累计金额。
(二)在大陆或第三地区之子公司以「关系企业往来」名义,将多余资金汇入供在台母公司使用,及母公司于未来还本付息时,均得不计入每年五千万美元结汇额度。
(中央银行已完成规划。)
三、消除资金汇回之税负问题
(一)配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四条之修正,具体规划消除台商大陆投资盈余重复课税之做法。
(二)进一步研究如何消除税制上可能造成台商大陆资金汇回之障碍。
四、改进企业财务报表制度
研拟具体措施,鼓励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增加财务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