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可以购买(或承包)农用地吗?
在海南或福建等地区的农业县有许多台商买地种植花卉、果园或作渔业养殖(养虾,鳗),在新法公布前均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保护购买(或承包)农用地的规定,但新法第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笔者要提醒台商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买地方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前者按「国务院55号令」(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后者按「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新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必须限制经营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且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开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这是允许台外商承包经营农业,而非购买农用地,更不能承包后改为一般「建设用地」使用。
早期有许多到海南或福建漳州从事种植果园、养殖水产的台商,取得的土地面积都很广,但手续均不合法,应该在新法实施后,依允许承包「国」有或集体土地的规定赶快补办手续,以确保回收期较长的投资能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