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贸易学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款除外。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 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 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 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 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 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 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 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 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 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 事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 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
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 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 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 辖。

  第八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 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
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
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资讯
安徽 北京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重庆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无忧商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6 www.cn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08603号3
本站所有产品都是会员自行发布,所有信息都有对方的企业名片和联系方式,如果您需要咨询产品具体参数和细节,请直接联系和咨询厂商,谢谢。
行业子站: 机械 库存 建材 物流 礼品 能源 农业 汽摩 食品 通讯 五金 玩具 矿产 印刷 休闲 服务 服装 化工 环保 电子 纺织 电工 电脑 电器 办公 安全 包装 仪器 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