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台商)在大陆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
笔者近期接受台湾同胞(台商)电话咨询时,时常涉及到在大陆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笔者在与台湾朋友交往、聊天时也常听他们谈及此类问题,同时发现不少台湾同胞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有的知之甚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敏感话题,有的台湾同胞想了解而又不便明问。现在到大陆投资或就业的台湾同胞日益增多,祖国大陆即将加入WTO,政府将加强法制和信用制度,因此,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税赋立法及征稽上也必将更加规范、合理和严密。为此,在大陆投资和就业的台湾同胞很有必要了解祖国大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被人误导或无意中“犯规”。
祖国大陆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双向申报的办法。现施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祖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对居民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非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按属人、属地原则来确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行使范围。
根据祖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综合如下: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二是临时来大陆人员(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②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对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机构,或者不征税但构成机构的,不论是否在机构的会计账册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视为由机构负担工资薪金。③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些协定是指日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个月,有些是指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④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⑤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⑥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