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对两岸贸易在关税上有什麽规定?
答:大陆同台湾同胞的贸易是地区间的物资流,在目前特殊情况下,爲了便於大陆有关贸易公司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对台湾海关当局及其属下机构出具的有关单证,大陆海关可以接受。
向台湾官、私厂商、企业及其在港澳和国外的分支机构直接购置的台湾産品,直接从台湾起运,或者原装经过香港、澳门或外国港口转运,直接销售给大陆的産品不徵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税,但须徵收调节税,由从原经营台湾省産品的大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充当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或税务机构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向华侨、港澳商人或外商购置台湾已经出口到港澳或外国的台湾産品,是属於国货复进口性质,则应按章徵收进口关税。
大陆运往台湾的出口商品,均免征出口关税。
台湾官、私企业的船只进出大陆港口的海关手续,按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待,不徵收船舶吨税。对外国籍船舶,如果台湾海关当局已经徵收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大陆海关不再徵收吨税;如执照已经期满,则应按章徵收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