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爲規範廢品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廢品回收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推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遏制涉及廢品回收行业的搶奪、搶劫治安案件及收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實現社會秩序的長治久安,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從優化我市投資環境的高度出發,進一步規範我市廢品回收行業的經營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規範的廢品回收是指收集、貯存社會生産和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品(不含危險廢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産經營管理活動中産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以及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其他專項棄置物品。
廢品回收經營單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領取相關證照後方可經營,不屬本通知規範範圍。
二、廢品回收作爲特殊行業,其市場准入、監督管理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經貿局負責宏觀管理。
三、按照“控制數量、放開經營、規範管理”的原則,依法規範廢品回收企業市場准入。各鎮區限設(保留)一個廢品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廢品回收公司),廢品回收公司下設回收站點不得超過8個,廢品回收公司及下設站點由當地供銷社負責投資經營。廢品公司不得再設分公司。
四、廢品回收公司必須有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儲存庫(場);廢品回收站點的工作人員,必須有經營場所所在地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自覺接受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安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廢品回收公司符合以上條件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報公安部門備案,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六、廢品回收經營權不得承包,不得接受他人挂靠,不得轉讓和出租。各鎮區供銷社如轉制爲非公有控股企業,其屬下廢品回收公司經營權必須同時交還鎮政府(區辦事處),另行安排。
七、廢品回收實行全市放開經營,凡按本通知規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廢品回收公司,依法在全市行政區域內自行開展廢品回收業務,各鎮區不准畫地爲牢,限制或禁止其他鎮區廢品回收公司進入。廢品回收公司下設的回收站點只能在本鎮區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八、凡收購生産和非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廢品回收公司,必須建立廢舊金屬收購台賬管理制度,以備相關部門檢查監督;
嚴禁經營單位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礦山、水利、測量、電信通訊和城市公用設施等生産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廢品回收公司應要求提供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辦理建賬登記。
九、三資企業、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産生的廢棄物資(含廢舊金屬及邊角碎料)屬生産性廢棄物資,這些廢棄物資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由廢品回收公司回收。
十、廢品回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收贓、窩贓、銷贓,否則,一經查實,取消其廢品回收經營資格。
十一、市供銷社作爲廢品回收企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廢品回收行業自律,加強鎮區供銷社廢品回收經營業務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廢品回收公司依法經營,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行業的管理。
十二、工商部門應加強對廢品回收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越經營範圍從事廢品收購活動的企業,並堅決取締廢品回收無照經營。市經貿、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要依據職能做好廢品回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共同維護廢品回收市場的經營秩序。廢品回收公司經營活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各鎮區要加強廢品回收工作的領導,原與廢品回收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各類投標或承包合同(協議)一律終止。廢品回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盡快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範圍登記或注銷登記。終止後有關處理事宜,由各鎮區與承包協議方自行協商,妥善解決。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原我市废品回收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