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公告
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届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推動和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促進我國加工貿易繼續發展,必須在規範加工貿易管理的同時,解决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加工貿易逾期手册積案。現就加工貿易逾期未核銷手册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在公告施行之日前,因企業已破産、解散、倒閉等産生的逾期手册,有關企業或當
事人應在公告施行後1個月內主動向海關提供法院、工商、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
證明材料,海關憑以辦理核銷手續。對公告施行之日以後宣布破産、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的,有關企業或當事人應及時向海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否則不予核銷。
二、對于確已認定是“三無企業”(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産生的逾期手册,海
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手册核銷。
三、對企業涉嫌走私違規,被海關立案調查,或因涉嫌其他違法行爲,被其他執法部門立
案調查或處理而産生的逾期手册,若已經結案、保稅貨物已作處理的,企業應在公告
施行後1個月內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海關會同商務部門向有關辦案部門核實後辦理核銷
手續;對企業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海關憑辦案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核銷;
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辦理核銷手續,辦案期間暫停受理該類企業一切新的加工貿
易業務申請。
四、對因無法提供內銷批件和內銷進口許可證件而産生的逾期手册,企業應在公告施
行後1個月內提交商務部門的內銷批件和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幷按規定補繳稅款
後,海關辦理手册核銷手續。若企業無法在限期內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海關
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
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
違法內銷或者轉讓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處罰辦法》(海關總署令第76號)的有關規
定進行處罰,幷待企業按規定補繳稅款後,爲企業辦理手册核銷手續。
若企業提出放弃有關保稅貨物的,海關按規定受理,憑企業申請放弃的有關材料辦理核銷手續,對企業放弃的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弃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買處理。對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企業,海關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對該企業開展新的加工貿易業務不予審批,海關不予備案。
五、對因企業改制産生的逾期手册,改制後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企業要繼續履行原
企業義務,在公告施行後1個月內申請辦理手册報核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海關通
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對該企業開展新的加工貿易業務不予審批,海關
不予備案。
六、對因無電子底帳、核銷單證不全而産生的逾期手册,企業應在公告施行後1個月內提供
其它有關單證,海關核查確已出口、無違法違規情事的,憑企業提供的其它有關單證
予以核銷;若涉嫌走私違法行爲的,將其移送緝私部門查處,待處理或結案後,海關
憑緝私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七、上述逾期手册已向海關交繳保證金的,有關企業應在公告施行後1個月內申請辦理核銷
手續的同時,申請退還保證金;海關按上述規定處理辦結手續後尚有餘額的,予以退
還;如保證金不足抵稅、罰款的,有關企業應儘快補繳;逾期不辦理的,海關通知商
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對該企業開展新的加工貿易業務不予審批,海關不予備
案。 對破産、解散、倒閉以及“三無”企業的,海關將其保證金全部上繳國庫。
本公告自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商務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