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銷商品住房并軌后 台灣居民如何在滬買房
以往,上海的商品住房有內銷房和外銷房之分,台灣居民在滬購買住房的選擇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 。從今年8月1日起,上海實行內外銷商品住房交易并軌,實行四個統一:統一租售對象,無論是并軌前后取得土地使用權建造的商品住房,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以購買或者租賃;統一交易示范合同和手續;統一交易收費;統一交易信息。今后台灣居民在上海買房,可以自由選擇中意的商品住房了。
選擇好住房后,首先要与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注意:簽訂購房合同要嚴格把關);然后去上海市公証處對合同進行公証;最后辦理產權轉讓過戶登記(即辦理“小產証”)。
辦理商品房(一手)轉讓過戶登記手續:
一、提交資料:
1、申請書(原件),(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
2、當事人身份証件或單位合法資格証明(“三資”企業
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3、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証件;
4、購房付款憑証(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由市或區、縣房地產測繪部門認定的《房屋勘丈表》
及房屋平面圖二份(原件);
6、由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積表》及地籍圖二份
(原件);
7、契稅完稅証(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
后提交);
8、其他有關文件(如1999年12月1日前購買高標准內
銷商品房的台胞需提供區(縣)台辦出具的身份資格認定書;空置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証或商品房注冊登記証等)。
其中:
*內銷商品房(一手)轉讓過戶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8項
資料外,還需提交:《上海市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經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屋交接書(原件);
*2001年8月1日起,內外銷歸并后,除需提交上述1-8
項資料外,還需提交:《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如當事人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合同需公証。
*外銷商品房(一手)轉讓過戶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8項資料外,還需提交:經市公証處公証的《上海市外銷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上海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屋交接書(原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在辦理登記備案時,除需提交上述1-8項資料(第5、6項除外)外,還需提交:
(1)已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權益轉讓書
(原件,外銷商品房應經市公証處公証);
(2)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預售轉讓的書面証明(預售
商品房總价款未付清時提交)。
二、應交稅費:
1、交易手續費
(1)內銷商品房
由買賣雙方各按成交价的0.08 %繳納但按比例繳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件繳納。
其中:
*1998年月11月1日后個人購買高標准內銷空置商品住
宅的,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0.25 %繳納。
*1996年8 月1日前購買高標准內銷商品房的,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1 %繳納;1996年8月1日至1999年11月31日期間購買高標准內銷商品房的,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0.5 %繳納。
(2)外銷商品房
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0.5 %繳納(1996年8月1日前簽訂合同或付清房款的,按成交价的1 %繳納;1998年11月1日后個人購買空置商品住宅的,按成交价的0.25 %繳納)。
(3)2001年8月1日起,內、外銷歸并后,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每次交易過戶時,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別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雙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雙方各支付125元。
2、登記費
(1)個人產權 100元/件 由買受方繳納
(2)其他產權 200元/件 由買受方繳納
3、合同印花稅:由買受方按成交价0.03 %繳納(出讓方由稅務部門征收)。
4、權証印花稅: 5元/本 由買受方繳納
5、契稅: 由財政局征收
(空置商品住宅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許可証》尚未預、出售的商品住房。)
四、辦理期限:25日內
五、辦理地點:
并軌以前,境內、境外購房者辦理轉讓過戶登記(小產証),分別在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并軌以后,原外銷房仍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